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肆肆公克、壹點伍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營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44公克、1.52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106年6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則該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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