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70號
原 告 葉松田
被 告 黃正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毓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70號
原 告 葉松田
被 告 黃正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