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70號
原   告  葉松田
被   告  黃正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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