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洪偉翰
被 告 林瑞龍 即瑞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同
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
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元,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