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999號
原   告  洪上正
       吳春宏
被   告  林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起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二人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約定被告應於民國(下同)97年1月31日清償,倘逾期清償
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份,按年利率18﹪計算違約利
息。詎料被告屆清償期仍清償債務。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等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3紙可佐,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等上開主張,應認為真
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等借款120000元未依約清償
清償,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被告即有給付本金、利息之
義務。
三、從而,原告等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
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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