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哲銘 、 郭淑莉 及
郭李螢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1,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