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哲銘郭淑莉
郭李螢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1,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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