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4號再審原告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97年度判字第00021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之再審事由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