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13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95年度附民字第422號),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若尚未審結判決之被告,倘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受移送之民事庭對刑事法院不合法裁定之移送應認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然原告原來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合法繫屬於刑事法院,先此敘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甲○○涉及共同詐欺原告1,544,000元,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69號案件審理中,故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544,000元等情,惟被告甲○○因未到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並未判決,誤將原告對被告甲○○起訴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前揭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部分,顯不合法,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起訴,原告之訴既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之原因,乃因刑事法院誤為裁定移送,並非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故本院雖裁定駁回此部分訴訟,然原告此部分訴訟仍應繫屬於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法院,由刑事法院對被告甲○○實體判決之同時,再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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