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34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將訴外人符有為死亡時之遺產及其處理之情形,具狀說明並添具繕本一份,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以前向本院陳報。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木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