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甲○○
丙○○戊○○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乙○○、戊○○、丙○○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050元;上訴人乙○○、戊○○未據繳裁判費34,764元;上訴人甲○○未據繳裁判費189,864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9年3月2日送達予上訴人甲○○;99年3月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丙○○;99年
4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戊○○;99年3月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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