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德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德仁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再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6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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