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號抗告人 張雅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冬秋 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