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78號上訴人 林綠貞
陳癸華 被上訴人 石意 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一、上訴人林綠貞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5,266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92號(A)面積7.68平方公尺+
(B)面積8.61平方公尺+(C)面積20.36平方公尺﹞×起訴時104年1月公告現值139,025元=5,095,2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
二、上訴人陳癸華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0,371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90號面積8.85平方公尺×起訴時104年1月公告現值139,025元=1,230,3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