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56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被 告 楊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