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原交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仕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仕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之認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高仕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而被告之前已有二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對於酒後不得駕駛車輛之誡命應知之甚詳,竟不知自我警惕並記取教訓,不顧公眾交通之安危,重蹈覆轍,再度於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顯見其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復參酌被告前於109年12月27日甫因酒後駕車為警查獲,並經檢察官於110年1月初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仍未知警惕,又於110年1月19日再犯本案,自不得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見悔意,兼衡其警詢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91號被告高仕豪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居南投縣○○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仕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未判決(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1月19日11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00號之居所內,飲用高粱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20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3503-EV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1段與福昌街交岔路口時,因未繫安全帶且手持香菸,為警攔檢盤查,經警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於同日21時1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仕豪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員警職務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檢察官林忠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