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法官吳振富法官曾明玉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法官吳振富法官曾明玉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