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9條在卷可憑,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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