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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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壬○○
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告寅○○
甲○○乙○○丙○○
號辰○○丁○○癸○己○○庚○○戊○○卯○○丑○○○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443,000元{2111(平方公尺)×13000(公告地價)=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60元,原告僅繳納50,500元,尚欠20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203,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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