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曾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回溯96小時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26號(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77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另贅載「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6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