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49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甲○○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告乙○○
丙○○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若欲聲請傳訊證人丁○○,請於本次庭期自行帶同證人到庭,或至遲於7日內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意旨及證人姓名住居所。另請攜帶協議書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