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3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之親屬證明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驗證書。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生前來往之書信、照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廖宮仕附註:
一、聲請人並應依本院95年度家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之內容,儘速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如不了解聲請程序,得提出經公證之委託書委託在台親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