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請減字第4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22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9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32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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