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聲請人 張紘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家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部分移轉管轄,算一件新案,標的金額新臺幣35萬元,故須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附表編號7至編號10共四張本票原本。
三、確認附表編號10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0晚」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確認相對人林家民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林家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五、確認事實理由二、系爭「支票」屆期後,相對人失聯未付款之記載是否有誤?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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