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5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575號原告 劉堂榮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金圍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