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09號聲請人 張紘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家 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裁定聲請,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家民 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10紙本票中,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係在臺中市,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之一部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00100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9年3月2日100,000元未記載發票人林家民002109年4月22日50,000元未記載發票人林家民003109年6月22日100,000元未記載發票人林家民004109年9月7日100,000元未記載發票人林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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