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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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抗告人 吳家登 上列抗告人因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