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41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特定明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
二、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債務人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始負遲延責任,故利息及違約金均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97年1月12日起算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