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122號債權人甲○○即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丙○○○○係合夥組織型態,請更正正確之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