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原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被告 卓志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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