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8號聲請人 張佰龍
張茶珠 朱白肉上三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王燕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族系統表及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張永光 間往來書信、照片。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委託王燕如委託書之公證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