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彥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俊彥被訴毀損及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賴冠茹趙悅凱 分別告訴被告林俊彥毀損、傷害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57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賴冠茹、趙悅凱2人撤回其等告訴(參見本院卷第20、21頁),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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