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告 邱美妃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原告與被告 蘇靖芬 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請求醫療費用若干?並應提出支出醫療費之證據(併依日期先後列出明細)。
(二)有何減少勞動能力之情形?受有損害若干?其詳細計算明細及所用之證據?
(三)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費用為何?證據明細。
(四)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若干?原告受有何精神上之痛苦?及其證據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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