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李麗華選任辯護人楊丕銘律師被告沈秋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沈秋香、黃李麗華告訴被告黃李麗華、沈秋香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各係觸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沈秋香、黃李麗華均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
17、18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本件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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