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王竹涵 上原告與被告 黃明湧賴招茵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75,7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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