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7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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