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