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英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訴訟代理人 林燕玲
陳舜銘 律師被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嘉裕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承受訴訟人 陳俊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俊燕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其第八屆主任委員即訴外人 陳愛卿 ,嗣陳愛卿於104年11月3日因任期屆滿解任而喪失法定代理權,由承受訴訟人陳俊燕自斯時起繼任為主任委員,而陳俊燕又於104年11月29日經罷免主任委員之職等事實,有被告105年1月13日陳報狀、海洋大學世界第9屆委員會104年年度職務委員選任會議會議紀錄、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第九屆委員召開第一次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又陳俊燕自取得法定代理權時起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陳俊燕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並自104年11月3日起至104年11月29日止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