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典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二七一一四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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