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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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98號
原   告 乙○(MASROK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3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99年度雄聲字第1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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