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文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當事人間原先約定按期清償,利息採取機動利率計算,但因債務人違約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已到期。既是已發生之債務,即應以違約當時之利率計算利息,所有機動利率即應固定下來,故請求時即以固定利率計算利息。是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隨均利型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部分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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