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5號上訴人當代樂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原住民發展協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僅表名「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第2項超逾新臺幣〈下同〉15萬7,490元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2萬2,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如就全部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69萬5,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若為其他上訴範圍,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