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 常國俊 被上訴人 盧紹康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吳約貝 律師
參加人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參加人,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
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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