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5號上訴人 林翰藻
何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周信典 被上訴人 王志源
李和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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