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楊張秀梅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被告 歐清松
歐蒼明 歐蒼達 歐蒼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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