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3號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建凱 間民國101年度國字第1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