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5號上訴人 林翰藻
何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周信典 被上訴人 王志源
李和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100年度上字第35號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關於法官欄之「法官李文賢」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蔡勝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末關於法官組織欄之「法官李文賢」記載,有上開顯然錯誤,依上說明,應更正為「法官蔡勝雄」,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