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0號抗告人 蔡佳璋 相對人 曾國聯
曾國樑 曾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本院99年度司拍字第354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9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