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31號聲請人 文柏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下午3時,未協同相對人至鑑定單位即臺北榮民總醫院接受鑑定之正當事由及釋明依據。
二、如本件仍有聲請之意,應與鑑定單位聯絡並確定鑑定時間後,向本院陳報鑑定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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