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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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林建華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變更及追加聲明為:「㈠被告應回復原告參加被告舉辦之宏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103年駐派中華電信客戶網路人員遴選之錄取資格;㈡被告應給付相當於原告3個月薪資金額9萬元損害賠償;㈢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見本院卷第54至65頁),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回復錄取資格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元(計算式:9萬元+8萬元=17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4,770元(計算式:3,000元+1,77
0元=4,77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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