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金字第6號原告 黃文玲 被告 陳芷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89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透過朋友介紹聯繫原告及其女而至雙子星面會,被告以正在籌備慈善為目的之機構,希望能招攬原告加入心量志業有限公司,並與原告女兒洽談擔任秘書工作。後原告見公司日漸成長擴展慈善事業,分別於101年2月1日、101年4月1日、101年6月1日投資新台幣(下同)124萬元、48萬元、120萬元(詳如附表所示),惟被告收受上開金額後即宣布公司倒閉,至今均未償還,請求被告將上開金額返還予原告等語。併為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29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01年1月30日、101年3月28日、101年6月1日之委任投資理財契約書(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0頁)等為憑。被告並與原告簽署「委任投資理財契約書」、「契約書」等文件,又原告與被告約定得以月領、半年領或年領方式領取紅利,月領方式為保證年息100%,1年期滿得領回本金,半年領方式為保證年息110%,1年期滿得領回本金,年領方式為保證年息120%,1年期滿得領回紅利及本金,使投資者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並由陳芷婷所開立之帳戶發放如附表之紅利等情,除據被告於本院刑事違反銀行法案件於調查局訊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足認原告確實受有上列投資金額292萬元之損害。又被告所涉犯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判決被告有罪在案,亦有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679號偵查卷)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核閱無訛。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應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184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故意以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違法向原告吸金共計292萬元等情,已如前述,致原告因此受有上列投資金額292萬元之損害,被告亦違反保護他人之銀行法,致生損害於原告,則依上列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
1月8日起(見本院101年附民字第899號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真附表:
┌───┬─────┬─────┬────┬─────┬─────┐│被害人│投資金額│委任期間│計息方式│已發放紅利│簽約日期││││││(合計)││├───┼─────┼─────┼────┼─────┼─────┤│黃文玲│24萬元│101.2.1至│月領│8萬元│101.1.30││││102.2.1│││││├─────┼─────┼────┼─────┼─────┤││100萬元│101.2.1至│年領│0│101.1.30││││102.2.1│││││├─────┼─────┼────┼─────┼─────┤││48萬元│101.4.1至│月領│6萬元│101.3.28││││102.4.1│││││├─────┼─────┼────┼─────┼─────┤││48萬元│101.6.1至│月領│0│101.6.1││││102.6.1│││││├─────┼─────┼────┼─────┼─────┤││72萬元│101.6.1至│年領│0│101.6.1││││1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