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新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F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合計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許婉如

更多裁判書